QCBG2025004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区财政局:
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清远市清城区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1日
(联系人:朱锦雄,联系方式:3939166)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的工作部署,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清城区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按照“先付后贴、额度控制、据实核算、严防风险”的原则对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三农”领域,引领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贴息要求
(一)贴息时限。对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的银行贷款(以银行放贷时间为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贷款发放日起计算,以天为单位,最长不超过730天)。
(二)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在清远市清城区区域内注册经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生产、加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并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依规登记注册、经营,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由于贴息金额有限,按贴息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确定贴息对象先后顺序;若申请受理时间相同,实际贴息金额按各申报主体需支付利息比例折算等方式确定。
(三)贴息标准。
1.贴息范围。对因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投资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农业经营主体已享受相关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贴息、农机购置补贴或其他贷款贴息等政策补助;贷款利息支出存在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申请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规定不符等不纳入贴息范围。
2.贴息标准。若贴息贷款的年化利率在贷款期限内无浮动,年化利率超过2.8%的,贴息金额按照年化利率2.8%计算,年化利率低于2.8%的,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年化利率计算;若贴息贷款的年化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存在浮动,采用分段按实际天数计算:年化利率超过2.8%的部分,按照年化利率2.8%计算;年化利率小于2.8%的部分,按照实际年化利率计算。
贴息金额计算方式:贴息金额=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利率(利率不得超过2.8%,利率低于2.8%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付息天数/365)。
3.贴息额度。单个贴息对象每个年度获得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4万元。
4.贴息方式。按照突出重点、额度控制、贴完即止、严防风险的原则,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申请贴息。
(四)贴息资金来源。所需贴息资金在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统筹安排400万元,总额控制,贴完即止。
(五)贴息负面清单。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范围: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政策性贴息;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不符合贷款贴息情形的。
三、贴息申请程序
(一)申报。贷款主体向注册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贴息申请,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贴息需提交材料如下:
1.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借款借据、利息计算表、利息发票、付息及还本的银行回单等)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4.审核提出的其他补充佐证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申请主体提交的贷款贴息材料,通过实地走访、与金融机构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复审。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主体,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得接受其二次申报。
(三)复核。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手续不齐备、数据不准确、资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予以驳回,不予贴息支持。
(四)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将贷款贴息申报审核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主体出具贴息申请受理通知。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向申报主体发放贴息资金。贴息金额使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布。
(六)停止受理。贴息金额使用完毕,或本实施方案到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停止受理贴息申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主体做好解释。已受理的贴息申请,贴息主体按程序继续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审核、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贷款贴息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要点、申请流程、贴息要求等,切实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补贴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执行。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规范工作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申请材料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如发现申请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对象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监督制度,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贴息资金等违法行为,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1.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承诺书